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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13 16:38:25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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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1.污染环境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2.破坏资源类(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1.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对提供的视频药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4.其他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 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英雄烈士保护领域: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

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生态环境领域:指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资源保护领域:指对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破坏资源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指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其他类型国有财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指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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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重点工作指南

 

重点工作指南: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